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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经营实体管理办法
作者:新乡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发布部门:新乡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4-23      浏览次数:90

为确保学院各经营实体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校园,保证商户间的正当竞争,制止价格欺诈、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维护学院广大师生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在本院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经营性服务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二、所有经营者的商品及服务、定价均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开、公平的原则,恪守商业道德。不得以不正当价格手段〔以下六条〕欺骗消费者,损害其经济利益。如出现此类情况,一经发现,罚款5001500元。

(一)以虚假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蒙骗消费者的;

(二)不明码标价或标价签标价与销价不符的;

(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短尺少秤的;

(四)散布不实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的;

(五)其他价格欺骗行为;

(六)强买强卖、强行服务的。

三、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等规模、同一区域的最高毛利率及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幅度。如违反此项规定,罚款5001500元。

四、所有经营者必须依照合同规定其经营范围出售、租赁商品,如违反此项规定,罚款200500元。

五、所有经营者如出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商品〔总务部每月集中检查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所有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拒绝刷卡或收取现金,如违反此项规定,罚款200500元。

七、所有经营者因个人原因、管理原因,造成卡机等设备或租赁房屋损坏,不能正常营业者,除赔偿损失外,另罚款100300元。

八、所有经营者如出现在校内打架、殴打、威胁他人、唆使他人打架,破坏团结之行为,罚款500元。严重者终止合同,直至送司法机关。

九、所有经营者商铺门前直至街道中轴线处均属各自卫生区域,总务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如发现商户门前脏、乱或在门前堆放货物、垃圾等现象,罚款100300元。

十、加强库房管理,防火、防鼠、防盗、防霉烂,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者罚款500元。

十一、加强防范,经常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如因思想麻痹造成被盗或失火等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罚款500--1000元,视情节对损失物品照价赔偿,属于责任人忘记落锁和开门远离而被盗,损失由责任人全部赔偿。

十二、私自对外转包、转让的,学院将收回经营场所,并且不退押金;如经营者中途退房,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学院,经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否则押金充抵学院损失,不再退还经营者,如未违反,合同解除时,将退还押金。

十三、学院每半月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收集相关意见,并做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满意度达不到75%的,一次罚款1500元,如连续两次〔包括两次〕满意度达不到75%的,将终止合同并退出三全学院经营范围。